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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概况:第 16 次修订,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
《煤矿安全规程》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基本准绳,也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、煤炭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,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、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发布形式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7 号 |
| 公布日期 | 2025 年 7 月 24 日 |
| 施行日期 | 2026 年 2 月 1 日 |
| 修订序列 | 自 1951 年 9 月首次颁布以来第 16 次修订 |
| 结构规模 | 共 六编、三十四章、七百七十七条 |
| 修订幅度 | 新增 56 条,实质性修改 353 条 |
| 官方全文 | 应急管理部官网: |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 2025 年 8 月 13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:这是一次全面的、系统的修订,也可以说是一次彻底的修订,深入总结了多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,充分吸收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新成果,目的就是着力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、难点和堵点。
本文所有要点均标注官方来源:应急管理部令第 17 号全文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《关于贯彻落实〈煤矿安全规程〉的通知》(矿安〔2025〕101 号)及其附件《〈煤矿安全规程〉内容重大变化》、2025 年 8 月 13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闻发布会(央视 / 经济日报 / 光明网报道)。
一、修订主线:从"事后处置"转向"事前预防"
新《规程》的核心导向是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。围绕这一主线,修订在两条线上同步发力:
- 向内——把安全管理责任压实到机构和人(技术负责人、"五职矿长"、副总工程师、专门灾害防治机构);
- 向外——把重大灾害防治(瓦斯、水害、火灾、冲击地压、滑坡)的要求具体化、量化、可追溯化。
二、重大变化要点(据矿安〔2025〕101号 附件)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贯彻落实通知的附件中,将《规程》内容重大变化归纳为四大板块。
2.1 全面加强安全管理
- 区分"煤矿企业"和"煤矿"分层次作出规定: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,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;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"五职矿长",不同灾害类型的煤矿还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。
-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灾害类型、灾害程度、生产能力等因素,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;除专门安全生产机构外,还应当根据灾害类型设立相应的专门灾害防治机构。
- 新增各类主要灾害防治机构的人员数量和学历、专业经历规定:新任职的灾害防治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并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。
- 强化安全技术措施审批:例如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,区域评价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、局部评价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。
2.2 有效强化安全监管
- 将瓦斯等级、冲击地压、煤层自燃倾向性、煤尘爆炸性、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,纳入安全检测、检验范围,实行资质管理,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。
- 增加企业向监管监察部门的报告义务:新技术新工艺试验、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、灾害等级鉴定结果、煤矿关闭等重要安全事项须报告。
- 规定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,应当履行设计审批程序。
2.3 "设计及井巷布置"单设一章
- 明确了矿井设计的依据和原则;规范设计前的灾害评估,以及开拓部署过程中井筒位置、开拓方式、采掘布置、采(盘)区划分、采掘接续等内容。
- 规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、冲击地压危险性的矿井,应当分区开拓开采,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。
- 完善了煤矿开采深度的要求;增加薄煤层或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的例外情形(并履行相应报告义务)。
2.4 严格煤矿地质工作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
- 明确了煤矿必须编制的各类地质报告和图件。
- 规定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地质条件进行分析,核实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矿井地质情况;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,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。
三、新闻发布会补充亮点(2025-08-13)
3.1 智能化被首次写入条文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发布会答问中披露,新《规程》在智能化方面的表述强度空前:
| 关键词 | 出现次数 |
|---|---|
| "智能" | 3 次 |
| "无人" / "不设专人" | 23 次 |
| "远程" | 11 次 |
| "视频监视" | 23 次 |
这意味着从地质勘查、井下作业、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环节,都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向和具体要求,为煤矿"无人则安、少人则安"和智能化发展注入了政策动力。
一个直接体现:新《规程》大幅减少了井下瓦检员数量和检查频次要求——这顺应了巡检机器人等技术的发展,将一部分人工巡检转化为自动化、远程化监测。
3.2 瓦斯防治更严
- 更加突出瓦斯超前治理、区域治理、地面治理:规定开采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。
- 首次规定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。
- 明令禁止"一风吹"——即瓦斯排放过程中不控制风量、一次性集中排放所有积聚瓦斯的行为。
3.3 防灭火表述更清晰,配套官方解释
- 修订中专门删除了防灭火要求中的"综合"二字。原规定要求采取"综合"预防措施,实践中常被曲解为必须同时采取注氮、灌浆等至少两项措施;删除后改为以效果为导向,只要达到防灭火效果即可。
- 为防止实践中曲解误读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编写《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》,作为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解释(规程第 776 条明确规程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)。
四、施行时间线与过渡期
| 节点 | 时间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公布 | 2025-07-24 | 应急管理部令第 17 号 |
| 施行 | 2026-02-01 | 正式替代上一版(2022 版) |
| 过渡期 | 公布至施行前 | 仍按现行有效版本(2022 版)执行 |
过渡期的一个具体例子:新版规定低压漏电保护"每周 1 次跳闸试验",而 2022 版为"每天 1 次"。在 2026 年 2 月 1 日前,仍应按每天 1 次执行,届时再切换为每周 1 次——法规生效时间节点必须严格遵守,不得提前适用。
五、与防爆 / 安标(MA)合规的接口
《煤矿安全规程》是煤矿装备"能不能下井、怎么管"的上位依据;而 MA 安全标志、防爆 CCC 是设备"合不合规"的准入依据。两条线叠加,构成煤矿装备合规的闭环。对设备厂商与认证方,以下几点值得跟踪:
- 在用设备的新要求:规程对监测监控、通风、提升运输、自救避险等煤矿安全设备提出的新要求,相关设备的 MA 安标符合性需同步评估,避免"规程已改、设备未跟上"。
- 智能化设备的防爆适配:巡检机器人、远程监控、视频监视等智能化装备进入井下,其防爆要求、MA 认证、CCC 防爆目录适配是设备厂商与认证方的共同关注重点——井下设备一律须满足相应防爆型式与矿用安全标志。
- 重大灾害防治装备的 MA 需求联动:规程强化微震监测、应力在线监测、智能卸压与支护等要求,与《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》(矿安〔2026〕82号)形成政策—认证呼应,相关装备的 MA 覆盖与取证周期应提前规划。
一句话:读规程看"管理红线",做认证看"设备门槛"——两者对齐,才是完整的煤矿安全合规。
六、官方信息源索引
- 应急管理部令第 17 号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全文(官方):
-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《关于贯彻落实〈煤矿安全规程〉的通知》(矿安〔2025〕101号)及附件《〈煤矿安全规程〉内容重大变化》:
-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 年 8 月 13 日新闻发布会解读(央视新闻 / 经济日报 / 光明网报道)
信息使用声明:本文为公开政策信息的汇编与解读,所有结论以应急管理部令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方通知及标准正文为准。引用时请核对发布日期与施行节点(2026-02-01)。